【緯來新聞網】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涉行賄獄政官員案再有新進展!王令麟被控服刑期間透過秘書胡曉菁送禮、安排住宿,藉此換取監獄特殊待遇,一審遭判處2年2月徒刑,不料案件歷經7年二審審理,台灣高等法院於10月1日以無法證明行賄與收賄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為由,改判王令麟等7人無罪。對此,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判決在證據取捨、事實認定及理由說明方面有違背法令之處,今(30日)正式提起上訴。

王令麟涉行賄獄政官員案,起因於他因東森力霸掏空案遭判刑3年10月定讞,2013年11月入監服刑,卻被檢方懷疑在服刑期間透過秘書胡曉菁向獄方官員餽贈禮品、提供住宿等利益,藉此換取監獄內的特殊待遇。檢方調查發現,相關往來涉及禮盒贈送、免費住宿,以及特別接見、傳遞訊息與處理集團文件等事項,認為可能涉及行賄及收賄,因此將相關人員起訴。
全案於2015年偵結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在2019年10月一審宣判,認定王令麟與秘書胡曉菁成立交付賄賂罪,兩人各被判處2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獄政官員部分,前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因收賄等罪被判應執行16年徒刑,前台中監獄副典獄長趙崇智遭判11年8月,前台北監獄科員祖興華則被判11年。
不過,案件上訴後出現重大轉折。台灣高等法院歷經7年審理,於2026年10月1日宣判,認為刑事賄賂犯罪不僅要證明公務員有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還必須進一步證明這些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之間存在對價關係,也就是雙方必須具有以利益交換職務行為的合意。
高院指出,即使雙方曾有長期往來、餽贈禮品、宴飲或請託等情形,也不能僅憑這些事實直接認定成立行賄、收賄罪。由於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相關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具有明確對價關係,因此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王令麟、胡曉菁、蘇清俊、趙崇智、祖興華、池燿廷及羅為德等7人無罪。
高院也特別說明,無罪判決並不代表所有餽贈、請託或接見安排都符合規定,部分行為仍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懲戒責任或公務倫理問題,只是目前證據尚不足以認定構成刑事賄賂犯罪。
針對二審判決,台灣高等檢察署今表示,檢察官認為原判決在證據取捨、事實認定及判決理由方面存在違背法令之處,因此已針對王令麟等7人的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案件將進入最高法院審理程序。
另外,宜蘭監獄前典獄長吳載威、台北看守所前秘書柯書宇及柯書宇妻子吳佩瑜等3人,一、二審均獲判無罪,檢方未再提起上訴,無罪部分已經確定。
★《緯來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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