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緯來新聞網】財政部今(10)日公告全新稅務規範,針對習慣性透過社群媒體、影音平台或其他網路媒介發表創作內容的個人(俗稱「網紅」),訂定營業稅相關規則。該規範同時涵蓋提供平台、廣告播放與收費服務等涉及交易行為的平台業者,確保課稅制度統一與明確。 根據財政部說明,「網紅」係指固定在網路空間創作或散播資訊者,而「境內網紅」認定標準則包括設立營業據點、持有台灣地址、使用886開頭門號、或根據帳單、銀行資料、IP位址、SIM卡等資訊,判斷為本國自然人。「網紅稅」新制開跑。(圖/翻攝Google Maps)
判定課稅的4大要素
財政部指出,只要符合以下其中1項條件,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申報:
1.設有固定商業據點。
2.擁有商號登記。
3.聘僱員工協助處理銷售相關事務。
4.透過網路販售商品或服務,且單月銷售金額達課稅門檻(貨品10萬元、服務5萬元)。
網紅平台交易模式說明
當網紅授權平台播放其影音、圖片等內容,並由平台對外提供廣告或付費觀看服務時,便產生「網紅、平台、廣告主、觀眾」四方經濟活動。此種新型網路交易模式下,財政部提出下列課稅規則:
1.只要網紅符合營業人標準,所提供的非專業性或非受僱表演性服務將列入課稅範圍。
2.平台自廣告商或觀眾手中取得收益,以及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都需依營業稅法繳納稅金。
3.稅務認定除了依契約關係,也須觀察觀眾所在地,若觀眾屬境內,即屬應稅範圍。
實例解析
財政部舉例說明,一名境內網紅甲授權YouTube播放內容,當月獲得65元收益,當中52元來自台灣觀眾、13元來自國外觀眾。則國內部分需依5稅率課稅(若採查定計算則為1);國外觀眾部分則適用零稅率處理。
輔導期上路免罰條款
考量制度為首次實施,財政部宣布即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間(申報截止至7月15日),此期間若未及時完成稅籍登記或開立發票者,將暫不處罰。但強調若因疏忽違規,應主動補辦、補繳,確保權益不受損害。至於所得稅部分是否納入網紅課稅適用範圍,財政部則將另行發布細部規範,待後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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