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緯來新聞網】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員在2024年7月間,將殘值僅32元的舊電鍋送給拾荒婦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處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士林地檢署經研議後決定不上訴,黃姓清潔員也未提起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因將舊電鍋送拾荒婦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示意圖/翻攝自維基百科,由 Solomon203 - 自己的作品, CC BY-SA 4.0)
根據判決,黃男是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員,2024年7月26日晚上6時許,在資源回收轉運站內,發現一個仍堪用的大同電鍋,基於善心,將其轉送給住處附近一名拾荒婦人,涉犯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清潔隊得知此事後,要求黃男歸還電鍋,但黃男不好意思向婦人索討,於是自掏腰包買新的,替換舊的回來。然而,因他具公務員身分,卻擅自處分公家財物,觸法遭送辦,檢方考量他自首、認罪且電鍋殘值僅剩32.56元,情節輕微,依貪污罪起訴,向法院建請從輕量刑。
士林地院審理後,去年12月2日宣判,黃男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至於是否上訴?檢方在收到判決書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完成內部研議,決定不上訴;黃男亦未行駛上訴權。依刑事訴訟程序,檢方和被告若在期限內均未上訴,案件即不會進入二審,全案將依一審判決結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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