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緯來新聞網】許多夫妻會分清楚各自的收入,不過也有人習慣交給妻子管理。不料,有一名中年男子,把每個月的薪水都交給妻子,結婚30年以來都是如此,但後來妻子提離婚,冷回:「錢是你心甘情願給我的」,讓人心寒不已。
律師蘇家宏在臉書分享案例,透露有一名55歲男子,結婚30年,為了當一個負責的好男人,把每個月薪水都交給妻子管理,自己只留一點搭公車的零用錢,吃最簡單的便當,以為是愛的表現,妻子後來卻要求離婚,這時男子才發現自己名下資產為0,但妻子卻有3棟房子。
蘇家宏提到,男子想爭取財產,妻子僅是冷冷說道:「錢是你心甘情願給我的,房子是我的名字,跟你一點關係也沒有」,為此感嘆:「這真的是一個好男人的悲劇嗎?難道毫無保留的信任錯了嗎?」

一名人夫結婚30年來,把薪水都上繳給妻子管理,離婚卻被淨身出戶。(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對此,蘇家宏給出4點建議與注意事項:
1.管理不等於贈與,剩餘財產分配是最基本的權益
把錢交給另一半管理,在法律上並不當然代表是「送給她」,雖然錢進了妻子的帳戶,房子也登記在妻子名下,這些資產通常會被視為夫妻婚後共同努力的成果。
既然房子是婚後累積的資產,即便登記在妻子名下,先生依然有權利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機會向法院請求雙方差額的一半,是法律賦予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的保障。
2.剩餘財產,要錢不要房
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是以金錢為單位的,堅持要「分其中一棟房子」或「分房產的一半持分」並沒有太大的意義,如果真的想要房子,技術上,先請求分配「現金」,等到判決確定或進入調解程序時,再協商由對方將房子過戶來抵償這筆現金,程序走對了,權益才可能拿得回來。
3.婚前與婚後買房差很大
如果是婚前買房,原則上就是「各自所有」,誰的名字就是誰的,除非有特別協議,否則婚後很難主張要分這棟房子。如果是婚後買房,即便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通常會被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成果,離婚時另一方有權利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爭取房子價值的一半。所以,若希望資產能共享,婚後投資置產是比較有保障的選擇 。
4.用婚前協議服務婚姻
如果結婚前有簽「婚前協議」或後來簽了「婚內協議」,這場悲劇其實是可以避免的,很多人不敢開口談錢,怕傷感情,但婚前協議其實是在服務你的婚姻、愛情與幸福。
蘇家宏指出,婚前協議的價值在於溝通,溝通好之後再寫下來,才成為了那份協議。愛情的甜蜜期,就應該把相關協議寫清楚,讓法律來服務,而不是等到最後,只能自己屈就於法律。他強調,沒有界線的愛,有時會讓自己陷入險境,一個真正成熟的好男人,除了愛你的另一半,更要懂得守好你的法律陣線,讓界線保護你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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