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緯來新聞網】新北市一對夫妻因負債急需資金,被控利用身心障礙女兒賣淫還債,其夫妻安排其與2名債主發生性行為作為借款對價,新北地檢署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將夫妻2人及2名債主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被害女子持有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與親生父親及繼母同住。夫妻2人明知女兒缺乏謀生與經濟能力,且智能與辨識能力不足,仍與債主鄭男、陳男達成協議,以女兒提供性行為換取借款。民國112年至114年間,女兒分別遭鄭男與陳男各性侵1次。
女兒在偵訊中證稱,她曾向父母表明不願前往陳男住處,繼母卻回應「不想去也要去」,並稱「妳要去過夜才能借錢給我們」。夫妻2人在偵查中否認犯行。鄭男坦承違反女子意願進行性行為;陳男則否認性侵,稱不清楚相關行為構成強制性交,事後表示「現在知道是我的錯」。

檢方認定,夫妻2人涉犯刑法「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以及人口販運防制法「意圖營利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等罪。鄭男與陳男則依刑法強制性交罪起訴。本案凸顯身心障礙者遭親屬剝削的人口販運風險,據衛福部統計,身障者遭性剝削案件中,加害人為家庭成員的比例相對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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