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緯來新聞網】台北市一名70歲陳姓男子積欠債務,遭失明的顏姓二房東催討,雙方在2024年6月間發生口角,竟持刀狂砍對方297刀,臉全部爛掉。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一審國民法官庭判19年,上訴二審維持19年刑度。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今(12日)駁回,全案定讞。

根據檢方起訴,陳男向78歲顏姓二房東分租台北市萬華區民和街的房子,雖然按時繳房租,但由於嗜賭,經常向顏行二房東借錢,2人經常發生口角。直到2024年6月9日上午7點多,陳男受不了遭催債,盛怒下持刀狂砍,導致對方死亡,行兇後更換血衣,搭火車南下,在老家新竹都城隍廟附近的超商向人借手機打電話報案自首「我殺了人」。
一審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雖然手段兇殘,但符合自首減刑要件,最後判刑19年。陳男覺得判太重,檢察官則認為量刑過輕,案件上訴二審。
死者兒子痛訴,爸爸被砍成一團肉泥;女兒痛批,陳男滿口謊言、自私自利、欺善怕惡。然而,家屬陳述時,陳男根本沒在聽,只顧低頭搓揉自己的腳。而檢察官也認為,陳男自首是迫於情勢,甚至在案發後還跑去賭博,並非真心悔悟,建請法院改判無期徒刑。
全案在3月間宣判,二審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也妥適,因此尊重國民法官庭的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19年刑度。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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